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194號聲請人耕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非訟代理人 陳盈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澤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澤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