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37號聲請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8126-71562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257632-1144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306156-0136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354456-2125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402505-4126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NX045024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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