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交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基交簡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如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如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部分補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各1份、現場照片
8張。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97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已有酒後駕車之紀錄,竟未記取教訓,仍於飲用酒類後,造成注意能力降低之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致自摔倒地,被告自身並因而受傷之實害,且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非低,所為顯非可取;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75號被告黃如意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如意於民國103年1月19日晚間11時某分,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飲用米酒1瓶半後,已達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酒醉程度,不得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仍於103年1月20日下午3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於同日下午3時9分許,行經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自強隧道內,因酒後精神不濟,不慎自摔倒地受傷。嗣經警到場處理而偵悉上情,並當場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73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黃如意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上情,㈡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之酒精測試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仍違規騎車,其罪嫌已臻明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檢察官陳建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