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請人 楊桂花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債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債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債票,本院將宣告該債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66號│├─┬───────────────┬──────────────┬────┬───┬────┬───┤│編│債票名稱│債票號碼│種類│張數│面額│││號││││││備註│││││││││├─┼───────────────┼──────────────┼────┼───┼────┼───┤││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F02171B│還本票│1│100000│附帶付││01││││││息票15││││││││張(第││││││││1期至││││││││15期,││││││││6900元││││││││)│└─┴───────────────┴──────────────┴────┴───┴────┴───┘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