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鴻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鴻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原清算人 楊旭恩 (原任期至民國107年12月1日)自原任期屆滿後,續任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議事紀錄,或經本院准予原清算人楊旭恩續任鴻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備查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