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志源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9,704,132元【計算式:5,868,125元+美金123,265元×31.12(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7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9,704,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扣除已繳納之59,113元,尚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