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羅大偉 即羅一平
一、順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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