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告高源消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永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