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志華
黃天桂丘錫劉偉英胡振杰賴河 范文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