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秀美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高秀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