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移轉命令所載,係就原債務人 潘緯紘 對於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各債權人,則貴公司逕請求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計算,原債務人潘緯紘對於貴公司之債權,早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即清償完畢(第三人是否依移轉命令給付,與原債務人潘緯紘與貴公司間之債務是否因移轉命令而清償完畢,是屬二事),則貴公司仍請求計算至106年
6月30日止之利息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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