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陳衍樺
黃成勳 陳淑瑩 莊錦順 蔡志亮 阮文強 武明順 武文權 武金強 蔡宏聖 蔡明裕 高永航 范秉能 黃朝禎 張春煖 李妃娃 楊秀敏 吳家忠 彭國肇 彭成國 柳明賢 蕭兆樑 范文慶 彭成鉦 鄭宇廷 井建平 方俐捷 江欣怡 黃淑玲 井素屏 蕭鎮源 黃宗欽 吳國濱 徐酩淳 楊精宜 許應照 沈祥榮 陳逸濤 邱俊翔 謝宗閔 范秉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鄭宇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共新臺幣(下同)2,208,489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是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440元(22,8792=11,440,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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