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44號原告 吳宓璇 被告 陸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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