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原告 張佳煌 被告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16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方公尺)││元/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或房屋現值││├──┼─────────┼────┼──────┼───────┼────────────┤│1│臺中市○○區○○段│15.35│1/39│23600│9289元(計算式:23600×│││365-1地號土地││││15.35×1/39)│├──┼─────────┼────┼──────┼───────┼────────────┤│2│臺中市○○區○○段│219.89│1/28│23600│185336元(計算式:23600│││365-7地號土地││││×219.89×1/28)│├──┼─────────┼────┼──────┼───────┼────────────┤│3│臺中市○○區○○段│95.01│全部│23600│0000000元(計算式:23600│││365-11地號土地││││×95.01)│├──┼─────────┼────┼──────┼───────┼────────────┤│4│臺中市○○區○○段│174.25│全部│375300│375300元│││862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潭子區│││││││祥和路133巷55號)││││││││││││├──┴─────────┴────┴──────┴───────┼────────────┤│合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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