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林妙玲
兼訴訟代理 林正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江語宸 等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