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佩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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