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3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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