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86號原告青豆茶行設臺南市○區○○路000○00號代表人 彭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準此,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民國113年8月14日南市勞安字第1131069025號裁處書,業於113年8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被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頁)。原告依法應於收受原處分次日於不變期間內提起訴願救濟,然原告並未提起訴願,而係逕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此有臺南市政府113年10月11日府法濟字第1132210887號函(本院卷第43頁)附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未提起訴願,不符合訴願前置之程序要求,起訴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且非得補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因屬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則其實體部分之主張有無理由,本院即無從審究,併此敘明。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法官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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