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羅碧芳 訴訟代理人 柯紫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慶蕭依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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