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太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1萬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