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汝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500元偽造紙鈔1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被告張汝琳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係偽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3537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00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聲請再議,嗣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93號駁回再議,是以該不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17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卷(下稱偵卷)22頁正、反面、29頁】。
(二)本件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為偽鈔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35377號鑑定書可證(見偵卷第17至18頁),足認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屬刑法第200條之偽造紙幣,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