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原告 黃淑娟 被告 蘇梅英
陳昱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梅英被訴幫助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蘇梅英無罪在案(被告陳昱宏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起訴之被告),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