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黃光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陸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參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