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吳上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麗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利紅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