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吳上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麗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利紅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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