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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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阮錦江
被 告 孫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將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或該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之人為詐
欺行為,而他人使用前述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及密碼詐欺他人
時亦不違反其本意;尚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3日,在臺
北縣○○鄉○○○路○○號,將其在板信銀行土城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及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欺集團人員使用;
而該集團人員即於同年月16日8時10分許,以電話連絡原告
稱原告電話費未繳,請原告改以ATM方式付款,致使原告
於同日13時45分許依其指示,將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匯
入前述被告前述板信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嗣後均被提領一
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因詐欺案件遭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
定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伊沒有做壞事,伊不需要賠償原
告,且十幾個詐騙集團抓到了,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伊沒有
騙原告的錢,伊的帳戶是被騙去的云云。經查:被告前揭幫
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2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被告拘役30日,嗣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再經本院
以98年度簡上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
本院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原告所
有上開金額,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灼然至
明。是被告所辯,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