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鄭敏良
被   告  陳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三樓之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0日起向原告承
租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3樓房屋,租期11個月,
即自98年10月20日至99年9月2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
(下同)8500元,於每月20日給付。按民法第450條第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
消滅。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拒絕遷讓,扣除已付租金
及押金尚積欠租金計29000元,房屋之交還及租金之支
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自99年9月20日起租期
既已屆滿,被告對租賃物即屬違約占有,自應按月賠償
相當於未收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迄被告交屋之日止。為
此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租
金29000元,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99年9
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每月賠償8500元之
違約金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99年度房屋
稅單、98年地價稅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間屆滿時消滅;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
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契約,租約並於99年9月20日到期,被告積欠
租金29000元,且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系爭房屋,繼續
違約占有系爭房屋。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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