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賴志翔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
被   告  余子健 即崧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
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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