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