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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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羅交簡字第6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交簡字第63號被告乙○○過失傷
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 官楊坤樵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