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