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春美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達 間因本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就上訴人賴春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65元;就上訴人陳琬婷部分為93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