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春美

陳琬婷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達 間因本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就上訴人賴春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65元;就上訴人陳琬婷部分為93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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