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培聰 被告 黃登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