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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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61號上訴人 鄧明賢 被上訴人 鄧幀庭
鄧幀藝 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萬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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