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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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陳昭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 王曾品 (即 王萬海 之繼承人)
王秀媛 (即王萬海之繼承人) 王穗萍 (即王萬海之繼承人) 王基三 (即王萬海之繼承人) 王宗葆 (即王萬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曾品、王秀媛、王穗萍、王基三、王宗葆為被告王萬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王萬海於本案宣判後,上訴期間屆滿前之民國106年9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曾品、王秀媛、王穗萍、王基三、王宗葆等人,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參,該繼承人自應依法承受被告王萬海之訴訟。茲因被告王曾品、王秀媛、王穗萍、王基三、王宗葆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王萬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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