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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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德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德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德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缺漏、誤載部分業經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德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