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健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案由欄:「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事實及理由欄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及事實及理由欄一、有關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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