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9號上訴人 李之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明桂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09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