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王新凱 被告 曾淙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蕭一弘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