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國耀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康茹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7,621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