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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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曾金寬 債務人 蕭玥燕 債務人 薛忠雄
一、債務人蕭玥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蕭玥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薛忠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薛忠雄為系爭債務之普通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蕭玥燕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是以債務人薛忠雄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蕭玥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薛忠雄給付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蕭玥燕、薛忠雄共同給付上開金額,即非正當,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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