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楊茂榮 相對人 林仕 乾相對人 黃惠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3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每逾壹日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日息計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林仕乾 、黃惠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林仕乾、 姚福居 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1月20日,詎債務人林仕乾屆期無法清償,遂與相對人黃惠瑜提供其二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000,000元與聲請人作為擔保,惟相對人林仕乾、姚福居仍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87-2│建│133.00│1分之1(林仕│││││頭│││││乾、黃惠瑜各││││││││││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37│臺中市○區○○○○○道、住宅、樓│一層:67.03│陽台:22.95│1分之1│││4│街1號│梯間、鋼筋混凝土│二層:87.36││(林仕乾│││├───────┤造、4層│三層:88.50││、黃惠瑜││││下橋子頭段87-2││四層:77.03││各2分之1││││地號││騎樓:24.68││)││││││突出物一層││││││││: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