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7號具保人 彭婕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847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在案,惟查具保人彭婕茹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