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昊辰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被告甲○○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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