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淵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思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思淵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書僅載稱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認其認事用法於法未合,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理由未足之處,請容後補陳等語,有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1-13頁)在卷可稽,被告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