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核准假釋,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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