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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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О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三、四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為南投縣南投市第七屆市長候選人 李朝卿 在南投市軍功里地區之支持者,緣李朝卿已宣佈參加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之選舉,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獲得中國國民黨提名,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前完成候選人登記,甲○○為鞏固李朝卿之選舉支持度及拉抬李朝卿競選之聲勢,尋求南投縣南投市具有投票權之民眾投票支持,竟基於行求賄選並交付賄賂之不法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中旬起,將其在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二日及二十五日自行出資向臺南縣漁民權利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所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十元之虱目魚酥四十八罐,及九十年八、九月間他人贈與價值約二百元之茶葉約二、三十罐,以親自前往居住於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等地之民眾住處贈送虱目魚酥或茶葉之方式,接續向具有投票權之民眾 蔡維堯簡木火廖宜盛賴辰一馬世明蔡顯成謝永池曾秀貞 (以上八人均經檢察官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住處行求賄選,並要求投票支持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等語,而其等明知甲○○所交付者為行求賄選之禮品,竟仍分別予以收受,除謝永池、馬世明收受之茶葉二罐及蔡顯成所收受之茶葉二罐已主動繳交外,其餘均已食用殆盡。嗣經民眾檢舉後,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指揮警員前往甲○○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三九七之一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名冊五張、尚未送出之魚酥三罐、茶葉二罐(一斤裝)及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匯款單據三張。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南投縣調查站、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雖其於原審矢口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並辯稱:我做藥房生意,以往即常送禮給客戶或朋友,並非是因為選舉才送禮云云。經查:
㈠、被告原為案外人即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之友人,並為其在南投市軍功里地區之支持者,而李朝卿已宣佈參加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之選舉,並於九十年十一月間獲得中國國民黨提名,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前完成候選人登記,甲○○並為李朝卿拜訪該地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蔡維堯等人,尋求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地區選民之支持等情,為被告所自承無訛,並有名冊五張扣案可佐,堪信為真實。
㈡、再被告因早已知悉案外人李朝卿參選該屆南投市長,故除對前述軍功里地區之選民拜訪尋求支持外,並於拜訪、為李朝卿尋求選民支持之際,同時贈送價值一百十元之魚酥或價值二百元之茶葉一情,業據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時供述:「(問:《提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扣押物編號1『極品高山茗茶㈠(半斤裝)』》請詳視該茶葉是否即係你前述筆錄供述你為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所贈送予拜訪對象之茶葉?)(經詳視後作答)是的,但我贈予拜訪對象之茶葉除此包裝外,另有略高罐、綠色底色,一斤裝或半斤裝我無法確認,上書有「高山茶」字權之不同包裝。」、「(問:上述茶葉致贈對象為何?各給予數量若干?)如前所述係筆錄供述五張拜訪名單中之蔡維堯、 黃湖北吳俊哲 、簡木火、 邱憲彰 、廖宜盛、 吳為李炳勳曾漢存 、賴辰一、 廖得成林碧 揪、 簡宏明 、馬世明、 洪萬里 、陳校長、 施議和賴瑞國 、蔡顯成、 溫國雄李信義呂天頌劉振山吳自益 、謝永池等計廿五人,贈送每人數量一至二罐不等,目前僅剩貴組扣押之二罐而已。(問:你前述五張拜訪名單除上述蔡維堯等廿五人贈予茶葉外,其餘名單人員你拜訪時有無致贈禮品?)因該等人員均係我客戶,我知道渠等無喝茶習慣,故我改致贈 魚鬆 一至二罐(每罐約半斤裝),對象有 賴聰寬 夫人、 洪守義王秀麗 母親、 蕭清水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銓王寶山 等人,另 李錫祥 我係贈予三帆製藥廠印製之桌曆乙本。(問:前述魚鬆來源為何?罐價值若干?)答:前述魚鬆罐我係向台南縣漁權會生產合作社訂購,每罐售價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元。(問:你致贈前述拜訪對象禮品時間始末?何人隨行?李朝卿有無在場?)我約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開始拜訪上述選民,因為李朝卿時因踝關節受傷不良於行,故未一同向該等選民拜訪,均由我本人獨自拜訪並致贈前述禮品,並向渠等表示李朝卿因腳傷不良於行無法親自登門拜訪,請其等提供電話,將請李市長以電話向渠等致意,請託支持渠競選連任。」等語;於同日偵查中供述:「(問:名單上的人你何時開始送禮?)在去年十一月初,李朝卿獲得國民黨提名競選市長時我就開始送。(問:那些人送茶葉?那些人送魚鬆?)常喝茶的我送茶葉,不喝茶的我送魚鬆,詳細情形我已忘記,我只是大約回想那些人送茶葉,那些人送魚鬆,送茶葉的名單大概是蔡維堯、黃湖北、吳協哲的部分因為我只認識他父親 吳俊秀 ,我去時他人不在,我不知是他那一位兒子收下的,所以名單上將他們父子三人列出來,簡木火、邱憲彰、廖宜盛、吳為、李炳勳部分我送去時他人不在,他太太中風行動不便,我按門鈴他沒辦法開門,我將茶葉放在玄關處,曾漢存當時也是不在,只有他父親在家,我把茶葉放著人就走了,賴辰一、廖得成當時人不在,我也是把茶葉放在桌上,洪萬里、 林碧揪 他去我藥房拿藥,我將茶葉放在他小貨車上沒告訴她,事後我只有打電話告訴她,希望她支持李朝卿,她應知道我送她,因以前我送她東西都放在小貨車上,洪萬里部分我看到他和朋友泡茶,我就拿一罐給他,簡宏明我沒印象,馬世明是我親自送去,陳校長何名字我不清楚,我也是去他家東西放著就走了,施議和也是不在家,我也是把東西放著就走,他太太知道我有去,蔡顯成也是我親自拿給他太太,賴瑞國部分我忘記了,溫國雄也是我親自拿給他本人,李信義不在家也是交給他太太,呂天頌也一樣,劉振山不在家只有他小孩在家,我也是東西放著就走,事後我有打電話和他聯絡,吳自益好像是他奶奶收,謝永池部分也是交給他太太東西送過去有碰到本人,我就和他們說李朝卿競選連任幫我幫幫忙,魚鬆是送給賴聰寬的太太、洪守義、王秀麗的母親、蕭清水、 溫阿玉 、楊寶實部分我忘記了,塗緣豹我交給他太太、許宏正也是一樣, 錢雨詮 我沒送,因他家開超市東西很多,王寶山、李錫祥我是送桌曆,我都是和他們說李朝卿要競選連任請多幫忙。(問:茶葉何來?)我表姐 蔡秀梅 送我的,大約在去年八、九月間,拿到我家給我,他說是人家貨款付不出來拿茶葉抵帳,他是做成衣買賣,數量大約有二、三十斤。(問:為何茶葉上面有貼李朝卿的名片?)是我自己貼的。」等語;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時供述:「(問:你向臺南縣漁權會生產合作社訂購虱目魚酥罐共計採購幾次?金額若干?支付貨款來源為何?)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迄今,我向台南縣漁權會生產合作社共訂購虱目魚酥罐約有四次,每次訂購乙打,每打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壹仟參佰貳拾元,均由我私自掏腰包郵購,其憑據我皆保留置放在我的公司內《南投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問:你前述採購四次虱目魚酥罐共訂四十八罐,是否為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贈送使用?)我所採購之虱目魚酥罐有一部份係供我家人自用,另一部份我致贈給我經營西藥房長期往來的客戶,其他...為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贈送使用..。」等語;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供述:「(問:為何願意替他《即李朝卿》買票?)...我拿禮物去拜訪他們,他們會聊到選舉的話題,我就順口說李朝卿市長拜託拜託,我和他有二十年的交情,他以前常到我開的西藥房,一般的里民都知道我和他的交情。」;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是否設籍在南投市?對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是的,我設籍在南投市,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我具有投票權。(問:你有無向臺南縣漁民權利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購買虱目魚酥?數量及價格各若干?)有的,我是自九十年十一月間到十二月間,一共洽購四次,並於南投市○○路郵局以匯款方式匯款三次,給該合作社,訂購數量為半斤裝單價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一十元,匯款金額為三次,分別為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二打裝二十四罐,二千六百四十元、九十年十二月二日,一打裝十二罐,一千三百二十元及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打裝十二罐,一千三百二十元,總共二十四斤四十八罐魚酥,價款為五千二百八十元。」、「(問:你是否認識南投市軍功里民賴聰寬、洪守義、蕭清水、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銓、王寶山等人,如何認識?渠等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我均認識,他們與我一樣均是居住在南投市軍功里,..他們在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均有投票權。(問: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十一日間有無致送前述賴聰
寬等人之虱目魚酥?)有的,我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左右開始至九十一年上旬間,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賴聰寬等人半斤裝之虱目魚酥。」、「(問:你是否認識南投市軍功里民蔡維堯、黃湖北、吳俊哲、簡木火、廖宜盛、吳為.....等人,如何認識?渠等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我均認識,他們與我一樣均是居住在南投市軍功里,..他們在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均有投票權。(問: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十一日間有無致送蔡前述蔡維堯等人半斤裝或一斤裝之茶葉?)有的,我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左右開始至九十一年一月上旬間,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蔡維堯等人半斤裝或一斤裝之茶葉。」等語;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於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有無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蔡維堯、 董湖北 、吳俊哲、簡木火、 邱憲章 、廖宜盛、吳為、李炳勳、曾漢存、賴辰一、廖得成、簡宏明、馬世明、洪萬里、施議和、賴瑞國、蔡顯成、溫國雄、 呂天送 、劉振山、吳自益、謝永池等人,每人每罐半斤及一斤不等之茶葉?)有的。(問:你於民國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有無致送南投市軍功里民賴聰寬、洪守義、王秀麗、蕭清水、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詮、王寶山等人每罐半斤裝之虱目魚酥?)除了錢雨詮因為他家本身開超市我沒有送外,其餘都有送。(問:前述你致送軍功里民蔡維堯、賴聰寬等人查茶葉及虱目魚酥等物品時,有無於上述物品上張貼南投市長李朝卿之名片?....)有的有貼、有的沒有貼。因為我向市長李朝卿司機 顏明義 拿的名片不夠,所以部分有貼....。(問:你致送前述蔡維堯等人物品用意為何?是否為爭取上述里民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投票時支持市長李朝卿?其等人有無同意支持?)我去他們家中送禮是為了支持李朝卿參選市長爭取他們支持,....。」等語綦詳,且前述供述一致。經核與證人蔡秀梅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偵查中證述:「(問:你曾經送禮給甲○○?)平常去他家,車上有東西就會拿給他,比如說到民眾家服務,他們送我農產品,我吃不完就會分送一些給他或朋友,並不是很常。(問:你曾經送茶葉給他?)大約快一年前可能是在去年四、五月間,我的朋友叫 劉富款 因為要軋票,向我借一萬多元,事後沒辦法還我,因為他在做茶他就說茶葉給我抵帳,是借完錢二、三個月後才拿茶葉給我,大約有一、二十斤,有一斤包裝及半斤包裝。」等語;證人蔡維堯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調查中證述、「(問:甲○○為何會致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約於九十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左右,我在自宅和朋友在泡茶聊天時(時間約為下午二、三點左右),甲○○即帶了一罐半斤裝的茶葉到來,說給大家泡茶用,同時並向在場的人說李朝卿要競選連任南投市市長,請大家支持、幫忙。(問:《提示:甲○○扣押物編號1、極品高山茗茶《2》半斤裝》此扣押物是否即與送你的茶葉同種類、同包裝?)(經檢視後)是的。(問:此扣押物之價值若干?)此扣押物之價值約新臺幣二百元左右。(問:此次南投市市長選舉你籍設何處?有無選舉權?)我籍設於南投市○○里○○路三九二之一一號已約有五年了,故此次南投市長選舉,我有選舉權。」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甲○○最近有送禮物到你家?)大約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底有送半斤茶葉到我家,他當時說李朝卿要競選連任,請大家幫忙支持,當時有好多位朋友在場。(問:甲○○送的茶葉是否即為本案扣押的茶葉《提示》?)是。」等語,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中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訊問筆錄,說被告有送茶葉給你?)九十年十一月的時候,被告來我家是拿花圈貨款八百元給我,...被告進來以後,才再出去車上拿半斤的茶葉進來..。(問:為何當時大家泡茶時,被告要說請大家支持李朝卿之話?)當時大家在聊天,...他是說萬一李朝卿有要競選連任的話,還要請大家幫忙。」等語;證人簡木火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甲○○你認識否?他是否有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甲○○我認識,他於大概一個月前的下午三時許拿了半斤茶葉到我家來,說我這裡出入的客人多,這半斤茶葉要讓我泡....。」等語,及同日偵查中證述:「(問:你有無收到甲○○拿一罐茶葉給你?)在一個月前,甲○○有拿一罐半斤的茶葉到我家..。」等語,;證人馬世明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甲○○為何要致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甲○○是在一個月前來我家詳細日期我忘記了,但要來我家之前,有人先打電話說市長李朝卿要前來拜訪,我就在家裡等候,之後我家鄰居邱先生就帶甲○○來我家並說明市長李朝卿因腳受傷不能親自前來拜訪,甲○○來的時候帶了一個紅色手提袋內有茶葉一罐一斤裝及魷魚絲等海產加工品三包。(問:警方在你家所查扣高山茶一斤裝是不是甲○○所贈送給你的茶葉?)是,甲○○贈送的沒有錯。(問:此次南投市長選舉你設籍何處,有無選舉權?)我設籍於南投市○○里○○路○○○巷○○號四樓之二,此次南投市長選舉,我有選舉權。」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最近甲○○有送禮物到你家?)大約在一個月前他有送茶葉、魚鬆及魚酥,茶葉是一斤裝。(問:魚鬆是否為同本案所扣到的相同《提示》?)是。(問:他來送禮時如何對你說?)在送禮前二天,有人打電話到我家說市長要來拜訪我,記不清楚是誰,當天我就在家裡等,結果甲○○和另一位鄰居一起過來拿禮物給我,並且說李市長腳扭傷所以沒辦法親自過來。(問:禮物現在何處?)魚鬆等水產品已經吃掉,茶葉我有帶來。(問:當時茶葉上有宣傳品?)有貼著李朝卿的名片。」等語;證人蔡顯成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供述:「(問:警方於送達傳票給你簽收時,在你家客廳發現半斤裝茶葉二罐是何人所有?)該二罐茶葉共一斤,是甲○○於九十一年元月初送到我家裡,當時我不在家裡,我回來後,我太太有告訴我,是甲○○拿來要送我的。(問:甲○○為何要送二罐茶葉給你?)該甲○○送二罐茶葉到我家裡時有告知我太太,因為市長候選人李朝卿要競選連任,請幫忙支持要投票給李朝卿,是甲○○要我太太轉告我這件事情。」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二點多警察有到你家查獲甲○○送的二罐茶葉?)有。(問:甲○○是何時拿茶葉給你?)九十一年一月初,他拿茶葉到我家時,我不在,他有跟我太太說市長李朝卿要出來選市長,拜託我們支持李朝卿,要我太太跟我轉達。(問:甲○○是拿這二罐茶葉去你家向你們拜票的嗎?)是。是他拜託我們選李朝卿的..。」等語,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時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所說,被告有在一月初有拿茶葉給你?)是有的,但我沒有直接與他接觸,他送來時,我沒有在家,我沒有與他碰面,這是我太太跟我說,說被告要找我坐坐,而拿來二罐茶葉的。(問:那二罐茶葉?)中興分局拿走了,他們說那是被告的,就拿走了...。」等語;證人賴辰一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筆錄中證述:「(問:甲○○有無致贈茶葉給你?為何致贈給你?詳情為何?)他是有拿一斤茶葉至我家..。(問:這次南投市長選舉你籍設何處?有無選舉權?答:我籍設南投市○○里○○路○○○號。有選舉權。」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最近甲○○有到你家送禮?)大約在二、三個月前有送茶葉到我家。」等語,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中證述:被告開西藥房,我去他店裡拿藥所以才認識的,認識有好幾年了,我們是朋友,但平常不常聯絡。我母親身體不好,他就會來看她,他也會來我家泡茶。我有時也會送他我種的農產品洋菇。他只送過我一次茶葉,以前不曾過,時間我已忘記,斤兩多少我不知道,只記得他是送一罐茶葉的等語;證人廖宜盛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甲○○是否曾送茶葉給你?)答:有於九十年十一月份左右送我半斤裝茶葉..。」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最近甲○○有送禮到你家?)在去年十一月初甲○○有送茶葉到我家給我,當時我不在家,事後我有打電話給他,他也沒說為何送茶葉。(問:是那一種茶葉《提示》?)是與本案所扣到半斤茶葉一樣。(問:以前他曾經送茶葉給你?)沒有。(問:他有幫何人助選?)幫李朝卿助選,我是在李朝卿那裡知道..。」等語;證人曾秀貞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清安藥局..負責人甲○○..是否認識?他最近一個月有無去拜訪你?有無送你茶葉或其他物品?)甲○○約於一個月前有至我家中送我半斤魚脯..。(問:他送魚脯是何廠牌?有無要求你此次南投市長、縣議員候選人要支持何候選人?該半斤魚脯現在何處?)魚脯係整罐的,我不知係何廠牌...我知道他係南投市長候選人之助選。魚脯已吃完。」等語;證人謝永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你所提供之茶葉乙罐是何人所給?)我當時不在我太太說是 阿安 拿來。(問:你是否知道阿安之年籍資料?)我知道阿安在軍功里中興路開一家西藥房。(問:經警方帶同認甲○○是否你所說阿安?)沒錯,是阿安本人。」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甲○○最近有無送禮物到你家?)有,...大約在十幾天前,他本人親自送茶葉到我家,我不在家是我太太收的。」、「我家只有這罐,我問我太太,他說甲○○確實是拿這罐來。」等語均大致相符,並與證人即南投縣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 陳英傑 、中興分局刑事組組長 張俊星 於原審調查中證述查獲經過相符,此外復有扣案之茶葉六罐、魚酥三罐、匯款單據三張及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及卷附之臺南縣漁民權益促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南縣漁權合字第九一○二七號函送之交易資料一份可稽,足證被告交付前開物品之主要目的在請求證人蔡顯成等人於該屆南投縣南投市長選舉中投票給市長候選人李朝卿至明。
㈢、至被告甲○○於原審雖另辯稱平常即會贈送東西給客戶、朋友云云,並經證人
詹玉雲 即證人蔡顯成之妻於原審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時證述:過年節,有人送被告禮品,他就會轉送給我們,因為我們家有小孩,他們家孩子都長大,所以有一些糖果餅乾他都會給我們的。有送過茶葉,日期我忘記,那是晚上時,他經過我們檳榔攤時,問我先生哪裡去了,我就說「他出去了不在家」,他就說「這二罐茶葉給你們泡」,我就說謝謝而已,當時想這也沒什麼,他之前也常常送我們東西,所以我就收下了。被告他是那二、三天好幾次要找我先生,但都碰不到面,我是自己在想,大概選舉快到了,被告與市長是不錯的,我就跟我先生講,被告來找我先生二、三次可能是為了要說這事情,我們是要避嫌點,不要去找他。被告來找我先生,我都問他什麼事,他都說沒有什麼事情,只是要找我先生坐坐而已,所以被告從來沒有說過要我支持誰這種話的,這是我很肯定等語;證人簡木火於同日調查中證述:被告到我家曾拿他的藥房紀念品,文具之類的等語;證人曾秀貞證述:被告是開西藥房,我們小孩都是在他那裡拿藥的,他是我們的家庭醫師,我認識他有一、二十年。他如有餅乾,都常帶來我家給小孩吃的,我們很熟識的,他來都是與我們全家聊天,次數是很多,至少每月他都有來,來有時拿飲料或是餅乾等語相符;然查證人詹玉雲與被告前揭警、偵訊供述不符,亦與證人蔡顯成於警偵訊中之證述不合,故其證詞有與被告供述之事實不一致之瑕疵,而不得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即明。又證人簡木火於原審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時雖曾一度否認有收取被告所餽贈之茶葉,但旋即坦承警偵訊中所述為真實,故縱使被告曾送證人簡木火其他文具禮品,亦無影響其為尋求簡木火支持李朝卿而贈送茶葉給證人簡木火之事實,故證人簡木火於本院之證詞亦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又證人曾秀貞雖亦證述被告以往即有送禮給渠等之事,然查被告前揭供述已清楚說明其贈送禮品予曾秀貞之目的係在尋求選民支持李朝卿,故證人賴辰一、曾秀貞證述被告以往即曾贈送禮品之事,亦無法採為有利之證據。至證人馬世明於原審調查時雖證述:被告送禮時並未明確表明請求支持誰云云;然此已與其警偵中之證詞不一致,且其復不否認當日會談有談及選舉之事,參以其自承被告所送之禮品上貼有李朝卿之名片一節,亦足堪認被告贈送禮品之目的即在請求證人支持李朝卿至明,益徵被告前揭供述及證人馬世明於警偵中之證詞與事實相符,故其嗣後雖更異前詞,顯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㈣、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設規定,係為選賢舉能、乾淨選風,規範法治國家之選舉機能,並保障憲法第十七條我國國民之參政權,此法行之已久,且國民亦有知法之義務,近來法務部更於各種媒體強力宣導反賄選之常識,並公布可能涉犯之情事(送禮買票即為其中之一),而被告為資深公民,早應知上開行為含有惡性而自行節制,然其竟仍執意為之,足證其主觀上確有賄選之犯意至明。再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而所謂「賄賂」,即以財物贈與人,亦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財物贈與人,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即該當投票行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雖未設定財物價值之標準,然如所餽贈之物與選舉有一定關連性,且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縱價值甚為低微,仍屬本罪之賄賂性質。又上開條文中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係指符合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其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人,核與候選人之登記或公告無關,其立法目的本在嚇阻提前不法賄選,以端正選風。本件被告前往具有投票權民眾蔡顯成等人家中交付進貨價值高達一百十元之魚酥,或市價達二百元之茶葉禮盒(參見被告及證人蔡維堯之上開筆錄與前揭購買魚酥之資料)一盒,並要求支持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希冀以此條件招徠具有投票權之上開各證人及其家人以支持李朝卿之舉,至為明顯,其間之對價關係亦至為洵然。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開規定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賄選罪。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對證人馬世明等人為交付賄賂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賄選犯罪計畫內所為之階段行為,不具各別獨立性,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評價為接續犯,公訴人認為被告所為係各別獨立之數行為,而為連續犯,容有未洽。又被告於警訊中雖供承部分送禮目的在要求對方支持李朝卿選舉市長,然並未全然坦承其交付之財物,與要求有投票權人就其投票權之行使,有相當之對價關係,難認就其全部犯罪行為已為自白,自不符同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而其係因與案外人李朝卿熟識,在無任何利益交換之情形下,自發性之送禮及請求受贈者對李朝卿予以支持,然其以此賄賂要求受贈者支持競選市長之李朝卿之手段,而於政府一再宣導乾淨選風之際,其所為明顯破壞選風,不利於社會大眾,惟其於犯罪後在本院審理中已坦承送禮並曾請求受贈者支持李朝卿之事實,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以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一百萬元之罰金;然審酌上開各情,認對被告處以上開之刑,已足收儆懲之效。又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選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六月,依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應宣告褫奪公權,爰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貳年。末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乃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微,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建立良好之法治觀念,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而被告用以交付之賄賂魚酥三罐、茶葉六罐,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名冊五張為被告所有,供其進行賄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匯款單三張,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原審理中否認犯行,使原審審理本案長達一年之久,期間並再度傳訊相關證人,浪費司法資源,足見被告並無悔改之意,態度不佳,且其於政府一再宣導乾選風之際,猶恣意送禮賄選,且受贈者廣泛,若非遭查獲,恐對選舉結果造成一定影響,嚴重破壞選風,如不予執行刑罰,顯不足以收儆愓之效,因認原判決諭知緩刑不當,並請求仍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示懲。惟查犯罪嫌疑人或偵審中之被告保持緘默,原屬其法定權利,故被告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罪事實,嗣於審理中否認犯罪事實,並提出各項辯解,固足以耗用司法資源,然以此為刑罰上不利對待之原因,則有所不宜。且本件原審除對被告諭知緩刑之外,仍課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處分,對被告更足以收教育之功。故本院認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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