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О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王秀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戊○○明知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起,因理財不當,債務週轉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止,連續招募附表一所示民間互助會,共卅五組,且自任會首,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每會會員均為廿三人,採內標制標會,並分別約定每月五日、六日、十日、十一日、十五日、廿日、廿一日及廿五日,在嘉義縣朴子市○○路○巷○○號戊○○住處開標。戊○○自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止,利用大部分會員,彼此互不相識,或少有聯繫,及其身為會首,可排定標取互助會順序機會,而利用各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均未參與競標時,連續向附表一所示活會會員謊稱,當期已有人標走互助會,而按照前月得標金額,向會員收取會款,然實際上,並無任何人標得會款;或於各組活會會員參與競標時,則僅隨意填寫得標金額(均未載活會會員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代號,無偽造文書問題),並任意從中擇一活會會員為得標人,而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他人得標,先後連續冒用附表一所示活會會員甲○○等人名義,標得會款,致其他不知情活會會員申○○等人,陷於錯誤,陸續按月繳交會款與戊○○,總計詐取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原判決誤載為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嗣於九十年一月廿日,戊○○因負擔不起龐大會款,乃宣告倒會,隨即離開住所。附表一所示卅五組互助會,即均告停會。嗣經互助會會員,相互探詢,申○○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酉○○告訴及申○○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供承於右揭時間,招募附表一所示互助會,並宣告倒會,及於開標時有將無人競標互助會,自行填寫得標金額,再依此金額,向會員收取會款,或先行挪為已用等情。然否認有故意冒標會款犯行,辯稱:其沒冒用他人名義標會,因標會有一定時間及方式,故無詐騙互助會員的錢云云。惟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申○○、酉○○於調查站及原審時指訴甚詳(詳嘉義縣調
查站卷十一、十二頁,原審卷卅一至卅三頁),核與附表二所示證人 吳柏勇 等廿二人於嘉義縣調查站(詳原審卷五九至八三頁所附嘉義縣調查站筆錄)與證人丑○○、卯○○( 許瑞 卿兒子)、陳 林春絹 、壬○○○、涂 余彩 雲、丁○○、癸○○及戌○○於檢察官偵查中(詳偵查卷十八至廿二頁),暨證人陳添丁、 林順 良、巳○○、 李文 忠、 許瑞卿張輝鋒 、涂 淑宛 、吳柏勇、 葉寶珠鍾淑芬鍾旺金 女兒)、 褚文石黃順吉 等人於原審證述明確(詳原審卷一○四至一○九、一三四至一三八、一六一至一六四頁),復有受害人資料調查表六本(外放)、互助會單(外放)及會員名冊、活會會員名冊(詳原審卷一八四至一九二頁)、多標金額統計表(本院上訴卷四七頁)及積欠會款金額統計表(詳原審卷一七四至一八四頁)在卷可憑。是告訴人指訴,核屬有據。
㈡被告戊○○辯稱,未冒標及詐騙會款云云。然被告自八十七年間起,即因理財不
當,致債務週轉困難等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詳二二八六號偵查卷九頁背面及廿九頁、原審卷一九五頁所附被告自白書)。被告既明知已無資力,竟仍陸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陸續招募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卅五組,且自任會首,並利用大部分會員,彼此互不相識,或少有聯繫,及其身為會首,可排定標取互助會順序等機會,而於各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均未參與競標時,連續向活會會員謊稱,當期已有人標走,而按照前月得標金額,向會員收取會款,而實際上並無任何人標得合會會款;或於各組活會會員參與競標時,則僅隨意填寫得標金額(未載會員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代號),並任意從中擇一活會會員,偽稱為得標人,而連續冒用附表一「冒標情形欄」所示活會會員甲○○等人名義,標得會款,致其他不知情活會會員申○○等人,陷於錯誤,陸續按月繳交會款,嗣被告竟在一夕間,宣告倒會,當有詐取活會員會款意思,甚為明灼。
㈢又按互助會會員標取會款後,其後按月繳納死會會款,原係死會會員應負義務。
是本件被告於冒標時,其所詐欺對象,自僅限於活會會員,不含死會會員。因此本件被告所詐取互助會,應係冒標活會會員會款。是被告所詐取會款,其計算方法,應為附表一所示,總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併為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申○○、酉○○及附表一「冒標情形欄」所列被害人甲○○等人繳交互助會會款。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冒標詐騙活會會員會款行為,使各該互助會當次多數活會會員,同時受騙,陷於錯誤,而如數繳交會款,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併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原任職國小總務主任,素行不差,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被害人多人受騙,且所詐取金額甚鉅,造成危害不輕,事後雖提出部分退休金及願出售房屋,賠償被害人,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詳原審卷廿至廿二頁所附諒解書三份)。然迄今僅以小額金額,賠償被害人損失(詳原審卷廿三頁所附清償同意書)等一切情狀,而對被告量處有期徒二年六月,以資懲儆。至被告上訴意旨指摘,本件被告所詐取金額僅有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而原判決竟認定被告詐騙金額為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認定事實,顯有違誤,且原判決以被告詐騙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作為量刑基準,自屬違誤,應予撤銷改判云云。惟查原判決於事實欄,雖記載被告所騙取互助會金額為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然原判決於理由欄中理由,已特別說明,本件被告所詐騙金額不含死會會員會款,僅限於活會會員會款,總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詳本院上訴卷十二頁所附原審判決正本三頁)。由此可見,原判決係認定被告詐騙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而非認被告詐騙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更有進者,原判決於判決附表一亦載明,被告全部詐騙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詳本院上訴卷十九頁背面所附原審判決正本十八頁)。凡此,均足以證明,原判決係認定被告詐取互助會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而非原判決事實欄所誤載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由此觀之,堪認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被告詐取金額,為七千零四十六萬五千元,係原判決誤載。
依此,原判決既於理由欄及判決附表中,均已明確認定被告詐取金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三萬七千元,顯見原判決係以該數額,作為量刑基準,自不得以此指原判決其量刑基礎有誤。是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而要求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非有理由。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戊○○所組合會倒會、冒標及詐取金額情形。
┌──┬────┬──┬──┬──┬───────────┬─────┐││互助會│已標│應剩│實剩││││編號│起迄時│會│活會│活會│冒標情形│詐取金額│││間│次數│會員│會員││新台幣元│││││數│數│││├──┼────┼──┼──┼──┼───────────┼─────┤││88.3.11││││冒用甲○○、 芳玉 、││││90.1.11│22│1│10│鍾旺金、吳柏勇、葉寶珠│1,644,300│││││││ 陳順 治、康 美燕蕭天 利││││││││、許瑞卿、 李文忠 等十人│││01│││││次中某些人名義標取會款││││││││(戊○○無法具體指出,││││││││何會次係冒用何人名義標││││││││會,下同)││├──┼────┼──┼──┼──┼───────────┼─────┤││││││冒用 蕭振榮 、高 水諒 、楊││││88.3.15││││ 錦棟 、褚文石、 戴明喜 、││└──┴────┴──┴──┴──┴───────────┴─────┘┌──┬────┬──┬──┬──┬───────────┬─────┐││90.1.15│22│1│11│ 林明義 、黃順吉、陳添丁│2,001,100││02│││││、 林啟聰林順良 (二會││││││││次)等十一人次中十人次││││││││名義標取會款。││├──┼────┼──┼──┼──┼───────────┼─────┤││││││冒用褚文石、蕭振榮、蔡││││││││清文、陳 天祥李春葉 、│││03│88.4.5│22│1│8│ 呂連秀麗呂太太 )、戴│1,339,800│││90.2.5││││ 新丁 (二會次)等八人次中││││││││七人次名義標取會款。││├──┼────┼──┼──┼──┼───────────┼─────┤││││││冒用 呂敏 榮、 陳政 郎、褚││││││││文石、 涂淑宛楊素英 、│││04│88.4.15│21│2│9│庚○○(二會次)、 張輝峰 │1,400,700│││90.2.15││││(二會次)等九人次中七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 呂敏榮洪昆明 、││││││││ 余川余彩雲陳清南 ││││88.5.6│21│2│12│、 蔡調揚鄭梅 (二會│1,827,000│││90.3.6││││次)、 黃順地曾太 (││││││││ 曾李阿好 )、林明義、│││05│││││ 黃哲卿 等十二人次中之││││││││十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 高水諒 (二次)、││││││││ 蔡宗榮 、黃哲卿(二次)││││││││、 陳英華 (二次)、康││││88.5.6│21│2│13│美燕(二次)、 陳碧琴 │2,009,700│││90.3.6││││(二次)、朱 彩珠 (二││└──┴────┴──┴──┴──┴───────────┴─────┘┌──┬────┬──┬──┬──┬───────────┬─────┐│06│││││次)等十三人次中十一││││││││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冒用蔡宗榮(二次)、蔡││││││││ 竹南陳天 成、林春絹(││││88.8.25│17│6│19│二次)、呂連秀麗(二次)│2,488,200│││90.6.25││││、王 金村 、余彩雲、 黃美 ││││││││勸(二次)、林明義、黃│││07│││││ 美勸 (代)、 蔡秀鑾 、朱││││││││彩珠、高水諒、 涂金發 、││││││││ 吳水錦 等十九人次中十三││││││││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 許鳳娟 、陳 順治 、││││││││ 陳天祥陳天賜 (二次)││││88.9.5│17│6│14│、 陳月戀仔 (綽號)││││90.7.5││││、 陳辜梅 、呂敏榮、陳│1,461,600│││(A組)││││天成(二次)、侯 德卿 ││││││││、 陳玉鶯康美 燕等十│││08│││││四人次中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陳天祥、蕭振榮、││││││││ 楊淑妃 、吳 哲南 (二次││││││││)、 侯德卿施再發 (││││88.9.5│17│6│16│二次)、乙○○、 侯水 │1,827,000│└──┴────┴──┴──┴──┴───────────┴─────┘┌──┬────┬──┬──┬──┬───────────┬─────┐││90.7.5││││俊、 康美燕余掌珠 、││││(B組)││││ 田裕益 、申○○、李文│││09│││││忠、許瑞卿等十六人次││││││││中之十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冒用陳月、余彩雲、呂敏││││││││榮、 陳政郎 、侯德卿、涂││││88.9.21│16│7│18│淑宛、 李阿金 、庚○○、│2,105,400│││90.7.21││││ 張萬 益、 陳天成 (二次)│││10│││││、陳( 米廠 )、 朱彩珠 (││││││││二次)、李文忠(二次)││││││││、 朱水益 (二次)等十八││└──┴────┴──┴──┴──┴───────────┴─────┘┌──┬────┬──┬──┬──┬───────────┬─────┐││││││人次中之十一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蔡宗榮、呂敏榮、││││││││蕭振榮(二次)、陳天││││││││祥、鍾旺金、施再發(││││88.10.10│16│7│21│二次)、午○○、 李明 │2,557,800│││90.8.10││││谷(二次)、 黃清雲 、│││11│││││林春絹、 戴新丁郭太 ││││││││太、 楊錦棟 (二次)、││││││││ 洪順義 (二次)、 吳國 ││││││││珍(二次)等廿一人次││││││││中之十四人次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陳天祥(二次)、││││││││ 陳永識吳燈復 、陳天││││88.11.6│15│8│11│助、 薛河村 、陳添丁、││││90.9.6││││ 李南生李太太 、陳政│548,100│││(A組)││││郎、 田太太 等十一人次│││12│││││中之三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朱彩珠(二次)、││││││││ 李思宗 (二次)、 吳萬 ││││88.11.6│15│8│16│福(二次)、 許碧秀 (││││90.9.6││││二次)、 郭美蓮 (二次│1,392,000│││(B組)││││)、 蕭天利 (二次)、││└──┴────┴──┴──┴──┴───────────┴─────┘┌──┬────┬──┬──┬──┬───────────┬─────┐││││││余掌珠(二次) 陳清金 │││13│││││(二次)等十六人次中││││││││之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楊淑妃、余彩雲、││││││││陳天祥、蔡調揚、 周自 ││││88.12.20│13│10│14│修(二次)、甲○○、│696,000│││90.10.20││││戌○○(二次)、張萬││││(A組)││││益、 陳茂雄廖茂男 、││││││││張輝鋒(二次)等十四│││14│││││人次中之四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蕭振榮(二次)、朱││││││││彩珠(二次)、李思宗││││88.12.12│10│10│12│(二次)、涂金發(二次)││││90.10.20││││、許碧秀(二次)、高│365,400│││(B組)││││水諒(二次)等十二人│││15│││││次中之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冒用徐 賢章 、呂敏榮、林││└──┴────┴──┴──┴──┴───────────┴─────┘┌──┬────┬──┬──┬──┬───────────┬─────┐││││││明義、陳順、癸○○、吳││││89.1.6│13│10│18│哲南(二次)、 李明堂 (│1,392,000│││90.11.6││││二次)、 葉俊田 、鄭梅(│││16│││││二次)、蕭天利(二次)││││││││、 董國棟 (二次)、 林玉 ││││││││雪(二次)等十八人次中││││││││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朱彩珠(二次)、││││││││蔡 漢鎮侯太儀 (二次││││89.1.25│12│11│19│)、庚○○(二次)、││││90.11.25││││辛○、己○○、 蔡素鳳 ││││(A組)││││、蔡 麗卿 (二次)、黃│1,461,600│││││││美勸、 黃美勸 (代)、│││17│││││ 王金村李慧卿 、余彩││││││││雲、 侯水俊 (二次)等││││││││十九人次中之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朱彩珠(二次)、││││││││ 何太 太(二次)、許瑞││││89.01.25│12│11│19│卿(二次)、巳○○(││││90.11.25││││二次)、蕭振榮(二次│1,461,600│││(B組)││││)、陳添丁(二次)、││││││││ 吳清光 、董國棟、 黃木 ││││││││村、 徐賢章 、葉寶珠、│││18│││││陳茂雄、 柳媽 典等十九││││││││人次中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冒用陳添丁、 陳弁鋒 、陳││││││││天祥(二次)、 王階平 、││││89.02.11│12│11│19│ 王寶金涂慶利柯文賜 │1,531,200│││90.12.11││││、 洪文暉 (二次)、 林清 │││19│││││德、 柯桂枝 、林明義、洪││││││││順義(二次)、巳○○(││││││││二次)、林順良(二次)││││││││等十九人次中之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冒用 朱明益 、蕭振榮、呂││││││││敏榮、田太太、 黃茂己 、││││││││葉俊田、戴明喜(二次)││└──┴────┴──┴──┴──┴───────────┴─────┘┌──┬────┬──┬──┬──┬───────────┬─────┐││89.02.25│11│12│21│、 許順安涂瑞男 (二次│1,722,600││20│90.12.25││││)、戴新丁、 三源 、蕭天││││││││利(二次)、 曾美蓮 (二││││││││次)、寅○○(二次)、││││││││李文忠(二次)等廿一人││││││││次中九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徐賢章、 涂美鳳 、││││││││ 王榮華 、蔡調揚、余彩││││││││雲、 李喜美吳水能 、││││89.3.10│11│12│20│林明義、子○○、 鄭麗 ││││91.1.10││││香、朱彩珠(二次)、│1,392,000││21│(A組)││││巳○○(二次)、蕭天││││││││利(二次)、許瑞卿(││││││││二次)、寅○○(二次││││││││)等二十人次中八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冒用陳天祥(二次)、高││││││││水諒(二次)、高水諒(││││89.3.10│11│12│18│代,二次)、朱彩珠(二│1,148,400│││90.1.10││││次)、柯 秋絨 (二次)、│││22│(B組)││││子○○(二次)、庚○○││││││││(二次)、 黃良平 (二次││││││││)、 柳媽典 (二次)等十││││││││八人次中六人次名義標取││││││││會款。││├──┼────┼──┼──┼──┼───────────┼─────┤││││││冒用蕭振榮、 蔡清福 、陳││││││││月、陳茂雄、陳天祥、王││└──┴────┴──┴──┴──┴───────────┴─────┘┌──┬────┬──┬──┬──┬───────────┬─────┐││89.4.5│10│13│22│金村、丙○○、 陳美華 (│1,800,900│││91.2.5││││二次)、洪順義、鍾旺金││││││││、鄭梅、朱彩珠、陳天成│││23│││││、 吳淑芬陳榮華 、陳政││││││││郎、康美燕、 吳萬福 、許││││││││瑞卿、高水諒、 黃文璫 等││││││││廿二人次中九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丙○○(二次)、││││││││ 趙美 、蔡調揚、 王明賜 ││││89.5.6│9│14│19│(二次)、 黃蘭 、康美││││91.3.6││││燕、黃順地、吳水能、│913,500│││(A組)││││蔡宗榮、侯水俊(二次││││││││)、林順良(二次)、│││24│││││ 吳哲 南(二次)、何太││││││││太(二次)等十九人次││└──┴────┴──┴──┴──┴───────────┴─────┘┌──┬────┬──┬──┬──┬───────────┬─────┐││││││中五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陳天祥(二次)、││││││││陳添丁(二次)、 林錫 ││││89.5.6│9│14│18│彬(二次)、 李金卿 (││││91.3.6││││二次)、朱彩珠、 柯秋 │696,000│││││││絨(二次)、 陳錦 梅(│││25│││││二次)、 謝春玉 (二次││││││││)、李金卿(二次)等││││││││十八人次中四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冒用丙○○、 許太太 、陳││││││││順治、蕭振榮、余彩雲(││││89.6.10│8│15│22│二次)、余川(二次)、││││91.4.10││││呂敏榮、 蕭秀香 、涂美鳳│1,400,700│││││││、林春絹、侯太儀(二次│││26│││││)、甲○○、 吳哲南 (二││││││││次)、辰○○、 謝良敏 、││││││││黃美勸、 辜太太 (二次)││││││││等廿二人次中七人次名義││││││││標取會款。││├──┼────┼──┼──┼──┼───────────┼─────┤││││││1.冒用謝良敏、 吳麗紅 、││││││││侯德卿、 許清課吳迺 ││││89.6.20│7│16│18│宗、辰○○、 李風洲 、││└──┴────┴──┴──┴──┴───────────┴─────┘┌──┬────┬──┬──┬──┬───────────┬─────┐││91.4.20││││葉俊田、寅○○(二次│348,000│││││││)、陳玉鶯(二次)、││││││││涂金發(二次)、許瑞│││27│││││卿(二次)、 余寶玉 、││││││││陳美華等十八人次中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蔡調揚、 陳順治 、││││││││林明義(二次)、 王足 ││││││││(代)、蕭振榮、林順││││89.7.10│7│16│20│舟、田裕益、 李明谷 、││││91.5.10││││施再發、吳哲南(二次│696,000│││││││)、王足、許瑞卿、高││└──┴────┴──┴──┴──┴───────────┴─────┘┌──┬────┬──┬──┬──┬───────────┬─────┐││││││水諒、侯水俊、蕭天利│││28│││││、李文忠、 南星 、陳錦││││││││梅等廿人次中四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陳添丁(二次)、││││││││ 林美蘭 、呂敏榮、 戴天 ││││││││興、己○○、陳茂雄、││││89.7.25│6│17│20│蕭振榮、吳哲南(二次││││91.5.25││││)、 林彩英 (二次)、│522,000││29│││││柳媽典(二次)、吳萬││││││││福(二次)、 姚蓮 (二││││││││次)、蕭天利(二次)││└──┴────┴──┴──┴──┴───────────┴─────┘┌──┬────┬──┬──┬──┬───────────┬─────┐││││││等廿人次中三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高水諒、蕭振榮、││││││││侯太儀、楊淑妃(二次││││││││)、余川(二次)、柯││││89.8.5│6│17│21│秋絨、余彩雲、 柯文常 ││││91.6.5││││、李明谷、李文忠、徐│730,800│││││││賢章、蔡清福、 王幸三 │││30│││││、柳媽典、陳(米廠)││││││││、許瑞卿、李文忠(代││││││││)、吳萬福、 陳文雄 等││││││││廿一人次中四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楊錦棟、 吳迺宗 (││││││││二次)、 林順舟尤阿 ││││││││田、 林淑麗李淑津 、││││89.8.21│5│18│20│ 邱偉強 、陳文雄(二次││││91.6.21││││)、柳媽典(二次)、│348,000│││││││ 楊麗蓉 (二次)、 尤芳 │││31│││││盛(二次)、董國棟(││││││││二次)、許瑞卿(二次││││││││)等廿人次中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曾李阿好(代,二││││││││次)、陳順治、李明堂││││││││、王寶金、 王彩雲 、黃││││89.9.10│5│18│20│美勸、芳玉、徐賢章、│365,400│││91.7.10││││王金村、陳美華(二次││││(A組)││││)、蕭振榮、 陳天助 、│││32│││││ 侯火盛 、褚文石、 蘇榮 ││││││││宗、朱彩珠、 李素環 、││││││││陳玉鶯等廿人次中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冒用 林玉梅 (二次)、││││││││蕭振榮(二次)、柳媽││││││││典(二次)、朱彩珠(││││89.9.10│5│18│20│二次)、 陳澤民 (二次││││91.7.10││││)、許瑞卿(二次)、│348,000│││(B組)││││陳榮華(二次)、吳哲│││33│││││南(二次)、林順良(││││││││二次)、王足二次)等││││││││廿人次中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三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二會││││││││會款。││└──┴────┴──┴──┴──┴───────────┴─────┘┌──┬────┬──┬──┬──┬───────────┬─────┐││││││1.冒用黃美勸(代)、蔡││││││││漢鎮、余寶玉(二次)││││││││、涂美鳳、呂敏榮、侯││││89.10.11│4│19│21│德卿、 王太太 、未○○││││91.08.11││││、 柯秋絨 (二次)、朱│365,400│││││││彩珠(二次)、李文忠││││││││(二次)、 李惠芬 (二│││34│││││次)、子○○、郭美蓮││││││││、董國棟、朱明益等廿││││││││一人次中二人次名義標││││││││取會款。││││││││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1.會員 李居潔 中途退會,││└──┴────┴──┴──┴──┴───────────┴─────┘┌──┬────┬──┬──┬──┬───────────┬─────┐││││││遂以李居潔名義標取一││││││││會;其他會員有陳天賜││││89.11.6│3│20│20│、陳天祥、許瑞卿、朱││││91.09.6││││彩珠、吳萬福、 洪昆郎 │328,800│││││││、蕭天利、柳媽典、陳││││││││春芷、申○○(二次)│││35│││││、李明堂(二次)、張││││││││麗卿、 陳錦梅 、葉寶珠││││││││、侯德卿、陳美華、康││││││││美燕、戊○○。││││││││2.以自己名義參加二會次││││││││,除領取首會會款外,││││││││另以自己名義標取一會││││││││會款。││├──┼────┴──┴──┴──┴───────────┼─────┤│備│一、上開合會每期會款,除編號35為二萬元外,餘均為│總計│││一萬元。││└──┴─────────────────────────┴─────┘┌──┬─────────────────────────┬─────┐││二、上開合會,每會會員人數,均為廿三人。│42,637,000││註│三、編號35合會,詐取金額為冒用退會會員李居潔以3560││││元標取會款,計廿名會員。││└──┴─────────────────────────┴─────┘附表二:
┌────────────────────────────────────│吳柏勇、葉寶珠、鍾淑芬、卯○○、 蕭換章 、李文忠、戴明喜、褚文石、黃順吉、│高水諒、黃順地、陳添丁、林順良、蕭振榮、戴新丁、庚○○、張輝鋒、陳政郎、│涂淑宛、黃哲卿、呂敏榮、林明義等廿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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