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何牧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應具體表明行為內容),以為核定訴訟費用之依據。
㈡、原告 陳明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於起訴狀內內記載被告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安全局」,惟僅檢附「培訓信箱回覆」乙份,且非正式之機關函文。原告應確認本件提告之賠償義務機關究竟為何,並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補正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