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06號原告 江明輝
張麗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賴登旺
許錦霞 陳日炘 被告 賴林雪
賴琇鳳 賴燕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招儀 被告 賴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源龍 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陳曉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所有權人」欄編號6「賴招儀(信託委託人)」部分及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欄符號D備註之「賴招儀(信託委託人)」,均應更正為「賴招儀(信託受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固經本院裁判分割在案,然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處,應屬判決更正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為判決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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