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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